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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立遺囑
如何預立遺囑

遺囑如何訂立 :

民法規定之方式計有五種: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。分述如下:

 

1、自書遺囑:立遺囑人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、並親自簽名。如有增減、塗改、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

 

2、代筆遺囑: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、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

 

3、口授遺囑: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或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

 

4、公證遺囑: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計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

 

5、密封遺囑: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,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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